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检查流程第三十五条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