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检查流程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向被查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必要时,可以将检查意见告知被查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或被查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等。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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