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检查流程

第二十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查前组成检查组,根据检查任务,结合检查人员业务专长,合理配备检查人员。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在检查组成员中确定主查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