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检查流程

第二十七条

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履职回避的相关规定予以回避,并且不得参加相关事项的讨论、审核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相关事项施加影响。被查机构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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