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检查流程

第二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实施; (二)由上级部门部署下级部门实施; (三)对专业性强的领域,可以要求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四)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聘请资信良好、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工作,具体办法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五)采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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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