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可以立项开展临时检查。各银保监局应当在临时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情况向银保监会报告。银保监会相关部门针对重大风险隐患或重大突发事件拟按照现场检查流程开展的检查,原则上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立项要求,会签相应的现场检查部门。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经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可以立项开展临时检查。各银保监局应当在临时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情况向银保监会报告。银保监会相关部门针对重大风险隐患或重大突发事件拟按照现场检查流程开展的检查,原则上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立项要求,会签相应的现场检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