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配备与检查任务相适应的检查力量,加强现场检查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细化人才的专业领域,提升现场检查水平,将现场检查作为培养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队伍和提高监管能力的重要途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