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九十五条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的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比照境外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进行管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境外专业子公司、境外项目公司应当在遵守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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