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九十条

第八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第九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被接管、重组、被撤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要求该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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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九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