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 第一节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及变更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二)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三)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注册地位于境外的,应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