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

第八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第八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金融租赁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进入破产程序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依法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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