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
第八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第八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