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六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七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充分尊重承租人的公平交易权,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如实向承租人披露所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内容和实质。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资产质量管控。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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