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六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可以开展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 投资范围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公募债券型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AAA级信用债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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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