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六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可以通过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将租赁应收款转让给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原租赁应收款全额计提资本,进行风险分类并计提拨备,不得终止确认。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