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七条独立法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章 业务经营规则第六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可以通过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将租赁应收款转让给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原租赁应收款全额计提资本,进行风险分类并计提拨备,不得终止确认。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