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二条独立法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章 业务经营规则第六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变卖及处理的制度和程序。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