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六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变卖及处理的制度和程序。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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