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六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六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评估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