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章 业务经营规则第六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评估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