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五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持续提升租赁物管理能力,强化租赁物风险缓释作用,充分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密切监测租赁物运行状态、租赁物价值波动及其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