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五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评估专业资质。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应当对相关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及可信度进行分析论证,不得简单以外部评估结果代替自身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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