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五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租赁物属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国务院指定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构办理融资租赁登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业务经营规则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租赁物属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国务院指定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构办理融资租赁登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