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五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涉及境外承租人的,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境内、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其中,租赁物为飞机(含发动机)或船舶(含集装箱)且项目公司需设在境外的,原则上应当由专业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