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资本与风险管理
第四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或累计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资本与风险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或累计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