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资本与风险管理第四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准备金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或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现金分红。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