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资本与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准备金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或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现金分红。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