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资本与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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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