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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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