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向非银行股东借入3个月(含)以上借款; (四)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六)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七)接受租赁保证金; (八)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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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