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 第二节 专业子公司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原则对所设立专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授权,并在授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报告,抄报境内专业子公司所在地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将同业拆借和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向专业子公司授权。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 第二节 专业子公司设立及变更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原则对所设立专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授权,并在授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报告,抄报境内专业子公司所在地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将同业拆借和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向专业子公司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