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 第二节 专业子公司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或报告: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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