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 第二节 专业子公司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或报告: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 第二节 专业子公司设立及变更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或报告: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