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 第二节 专业子公司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当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要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引进的投资者原则上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主要出资人条件,熟悉专业子公司经营的特定领域,且在业务开拓、租赁物管理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有助于提升专业子公司的专业化发展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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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