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 第二节 专业子公司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境内专业子公司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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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