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 第二节 专业子公司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除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有业务发展需要,具备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二)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三)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所提申请符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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