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 第二节 专业子公司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二)在业务存量、人才储备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在专业化管理、项目公司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能够有效支持专业子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 (三)各项监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