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 第二节 专业子公司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条

专业子公司的业务领域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含集装箱)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融资租赁业务领域。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设立专门从事厂商租赁业务模式的专业子公司。 专业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涉及业务领域或厂商租赁等业务模式,应当与其公司名称中所体现的特定业务领域或特定业务模式相匹配。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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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