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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