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 第一节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及变更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住所; (七)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分立或合并;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 第一节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及变更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住所; (七)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分立或合并;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