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 第一节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及变更第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