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第七条

第七条

销售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二)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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