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第六条

第六条

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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