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第五条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销售方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并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

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货物进口证明书;

(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五)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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