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第四条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机动车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管理,提升办税效率,加强后续服务和监管。

(一)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对于同时存在其他经营业务申领发票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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