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第三条

第三条

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

对于已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划分类型。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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