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废止。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