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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