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税务部门与工信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电子信息的管理。省税务机关应当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实时传输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机动车登记核查信息反馈税务部门。制定机关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