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第十条

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机动车,不得更改车辆电子信息;未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机动车,可以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关管理规定修改车辆电子信息,但销售方所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内容应与修改后的车辆电子信息一致。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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