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水利部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及可行性等方面对各省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复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备案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按《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有关规定执行。无充足理由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财政部、水利部不予认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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