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审核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的重点及具体组织方式;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地方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二)水利部。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材料;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开展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指导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绩效管理工作。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同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参与省级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参与确定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

(四)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设定和分解下达以及汇总后的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复核;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和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分解下达本地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目标;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提出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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