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各省可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相关规定,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列支相关绩效评价费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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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