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第九条依法转让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本章规定重新办理发证登记。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