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